昨天在北藝大聽了一位法國巴黎第十大學的哲學與社會學博士亞蘭米龍(Alain Milon)—一位長期於社會觀察與城市規畫的教授,主講「城市牆面的表現:公共空間的塗鴉藝術」。塗鴉,一種充滿爭議的創作模式,游走於合法與非法、藝術與破壞的行為。一開始他就對塗鴉給予了定義:流放(relégation),是一種無公民權的反抗行為,且看似無意義的塗寫,事實上去有強烈的意識形態-一種對於他人領土、主權的侵占。在西方的觀點裡,「擁有產權」的概念上包含物件的乾淨、完整狀態,且不容他人破壞;塗鴉者正持這種觀念,在牆面或物件上塗鴉,正是對傳統的權威所做的挑戰,屬於一種越界(transgression)的行為。有趣的是,他說一般而言,塗鴉通常是具有政治性與情色性的,兩者分別具權威性與禁忌性。
在法國,塗鴉的行事非常多元,如簽名(tag)、泡泡字體(lettrage)、貼紙(sticker)、模板(pochoir)、海報塗鴉(graff sur papier peint)…等等;其中播放得一段短片,描述了一種稱做「影子塗鴉(ZAVS, zone d'expérimentation visuelle et sonore)」,一位塗鴉者在夜間,對著紅綠燈、路標的影子,用油漆描下影子,在白天形成類似犯罪現場的人形。他說,藉由這樣的描繪,他希望生活此的人們能夠注意到這座城市,有很多美好的小事再發生。不同於對於破窗理論的犯罪聯想,塗鴉可以用具有人文藝術的思維。此外比較有趣的是廣告竄改(detournement d'affiche),即塗鴉者將原本的廣告看板修改的創作方式。在巴黎11區,成立得一個竄改廣告的協會,在他們長期運動下,甚至說服了市長「認同某些程度的竄改是合法的」;此處他提出了一個質疑,如果我們今天再搭乘地鐵或捷運時,我們付出的錢,有包含被強迫去觀看許多商業廣告嗎?我們有要求這樣的服務嗎?於是,亞蘭米龍認為,既然被強迫去接收這些廣告,那也有相對的權力以修改廣告的方式,去奪回自己的權利。廣告是被設定好的,觀者並沒有權力去規劃,所已透過塗鴉的方式為自己爭回「觀看的權利」。
這樣的論述改變了我疑惑的塗鴉非法觀點,回到最初提到的越界觀點,教授還提出了他自己在台灣的觀察:他很好奇為什麼台灣人,在捷運上都不敢做出任何「越界」的行為? 他很驚訝有人排隊買票、地板很乾淨、聞起來甚至是香的! 相對於法國,台灣捷運的廣告少了很多,但是卻不見任何的竄改行為。西方與東方的文化性具有很大的差異,東方具有保守的集體意識,而西方人(由其是法國人),則具有(強大的)反抗意識。這是一個數百年來的文化脈絡所形成,體現在捷運這樣的小地方。根據我自己的觀察,台灣的塗鴉作品往往缺乏主題性,分布區域也以偏僻區域為主,發展的型式也十分狹隘,表現出較低的侵略性與反抗性。日治時期,日本人在做風俗調查之後,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提出的治台三策中,即提及「台灣人怕死」的概念,我想應該解釋成「不敢對既有意識形態反叛」,所以台灣的塗鴉作品,難以像國外一樣具有特色,這是很可惜的。
哪天我搭捷運看見有人在廣告上的女星臉上畫鬍子,我想我應該會很開心吧!
PS.教授還提出一個觀察,他發現年輕的台灣女性異常的喜歡自拍,彷彿只有拍照的瞬間才存在,其他時刻就無存在感。聽到這裡大家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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